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落实学校的人才强校战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2020年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聘任原则
在学校人才强校战略思想的指导下,本年度教师职务评价体系更加注重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同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综合素质优秀的人才聘任到相应的教师职务岗位上。通过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努力塑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创新精神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师资队伍。
二、岗位及职数设置
本年度教授、副教授岗位包括**(境外)人才岗位、直聘岗位、拔尖人才岗位、机动一类岗位、机动二类岗位、机动三类岗位、思政类岗位和转评。
本年度教授岗位设置7个岗位职数,副教授岗位设置14个岗位职数。其中,思政类岗位中,辅导员设置副教授岗位职数1个。转评、机动二类岗位、机动三类岗位不占职数。
讲师不设置岗位类型,且不限定岗位职数。
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正副高级职称评审(正式提交学校评委会评审的人数)通过率分别不超过50%,中级通过率不超过80%。因此,最终评审通过的人数为:正、副高级通过人数均为以上设置的各类岗位职数与正式提交学校评委会评审人数的50%中较小的一个,中级通过人数为正式提交评委会评审人数的80%。
若某一类岗位正式提交学校评委会评审人数的50%不足1人,则与其他岗位混合使用职数。
三、评审专业
高校教师系列(含辅导员、组织员)专业见附件1。
四、申报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专任教师均可参加此次申报。
其中,机动二类教授岗位的申报对象为: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自愿退休年龄),在我校工作年限满10年,曾担任学术带头人(负责人)或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满一届且完成任期目标者。
机动二类副教授岗位的申报对象为: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自愿退休年龄),在我校工作年限满10年,教学质量认定优秀1次及以上,热心学校、学院的各种公益活动并做出较大贡献者。
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女教师,在参评教授、副教授机动二类岗位时,须提前与学院及学校签订协议,在取得上一级岗位任职资格时,自愿选择55周岁退休。
机动三类岗位只在教授层面进行设置,申报对象为:曾经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任期满两届(干部每届任期四年)及以上,任职期间履职情况良好,因工作需要或个人意愿,经学校审批,不再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
(二)申报条件
各类岗位的申报条件详见附件2。
各类岗位学历、资历年限的计算时间一律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来校时间以及各类业绩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该办法发布之日。申报各类成果一律提供原件(论文及著作的校样、出版社或编辑部出示的证明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五、推荐职数
(一)**(境外)人才岗位、直聘岗位、拔尖人才岗位、机动二类岗位、机动三类岗位、转评
凡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人员,经所在单位教师职务分聘委会评审,并经院内公示无异议后,不受学院推荐指标限制,推荐到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二)机动一类岗位
请各教学单位以本单位已达到各级别任职资历要求的人员情况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不足1人者可推荐1人),经所在单位教师职务分聘委会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本单位教授、副教授岗位申报人员。其中,免于初审人员不占用推荐职数。
科研院所的教师应由所在学科分聘委会统一推荐。
(三)辅导员岗位
分聘委会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按岗位职数的3倍确定推荐人选,推荐到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六、聘任组织机构
根据本次评审特点,学校及各教学单位分别设立聘任组织机构。
1.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设立学科评议组。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教师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2.教师职务分聘委会
各教学单位分聘委会成员由教学单位负责人、独立科研院所负责人、学术分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成员组成。辅导员分聘委会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员分聘委会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分聘委会成员原则上由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人数为9人或11人(本单位正高级岗位人员不足时,可以由副高级人员担任或申请由学校选派),名单需经学校审核批准。
七、聘任工作程序
学校布置2020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解读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相关文件,组织聘任工作。本年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分为个人申报、资格审查、初审、初审复核、复审赋分、业务答辩和投票等程序。
具体聘任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
1.预申报:按学校整体工作部署,本年度教师职务聘任拟参评人员需进行预申报(预申报结果有效期为四年,2017年、2018年、2019年预申报结果合格者本次无需再次进行预申报),参加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教学质量考核。
2.申报教授、副教授岗位的人员提交初审表;申报讲师岗位的人员提交《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
3.申报人员从人事处网站下载《个人业绩展示表》,严格按《个人业绩展示表》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个人业绩成果,对所填写内容作出真实性的承诺,并提交《个人业绩展示表》(电子版及纸质版各一份)。
4.提交职称等证书的原件。提交业绩材料(论文、著作、项目书、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的原件。科研项目书等确实不能提交原件者,提交复印件须经单位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交按申报材料装订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的报评材料(A4纸复印件、须标注页码)。报评材料须分册装订,装订顺序为:
卷一:学历、资历与教学工作报评材料;
卷二:研究工作—项目报评材料;
卷三:研究工作—成果报评材料;
卷四:其它工作报评材料。
6.提交《申报材料报送(返还)登记表》(只登记原件)。
(二)分聘委会聘任工作程序
教授、副教授岗位:
1.接收申报人员的各种申报材料。
2.分聘委会成立资格审查组,审核资格(学历、资历、兼任班导师或辅导员情况等)和各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后将个人申报材料(包括《个人业绩展示表》、各种业绩材料原件)在本单位指定地点进行公开展示三天,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3.各分聘委会须提供评审工作具体安排,包括评委名单、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等,上报学校,待批准后予以实施。
4.分聘委会按照各级各类岗位的条件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业绩初审,填写相应表格,并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
5.各分聘委会组织评审及推荐工作。
6.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1)《申报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只登记推荐参评教师)(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
(2)《申报教授、副教授人员代表作汇总表》(只登记推荐参评教师)(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
(3)《个人业绩展示表》(由分聘委会主任在各项“属实情况”栏签署意见并签字,个人、学院赋分栏进行赋分,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其中,辅导员、组织员须在评审表上进行赋分,本人、分聘委会赋分低于60分视为初审不合格,不能推荐到学校);
(4)《初审表》;
(5)《教学单位初审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
(6)《申报材料报送(返还)登记表》(只登记原件);
(7)申报材料(论文、著作、项目书、荣誉证书及获奖证书等)的原件;
(8)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复印件需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9)推荐人员的各种证书原件(含学历、学位、职称、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学历与资历证书原件由人事处当场审核后返回(破格申报人员证书原件不返还,须报省人社厅审核);
(10)各分聘委会将申报、初审及推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主任签字后报送人事处备案。
讲师岗位:
1.接收申报人员的各种申报材料,从人事处网页下载并填写《申报人员登记表》。
2.各分聘委会资格审查组审核资格(学历、资历等)和各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3.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将下列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1)《申报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只登记拟推荐的申报人员);
(2)《个人业绩展示表》(由教学单位聘委会主任在各项“属实情况”栏、“赋分情况”栏签署意见、赋分并签字,电子版及纸质稿各一份);
(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7、8页(除第8页姓名、省份证号、单位(填大连大学)、主管部门(不填)、专业、资格名称栏直接打印)由人事处统一填写,第9页单位承诺后的手写内容、审核人均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4)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复印件需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5)证书原件和相关业绩材料原件。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程序
1.人事处整理申报材料,并将各基层单位推荐的申报人员的《个人业绩展示表》上网公示。
2.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各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3.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通过初审复核人员的材料进行复审赋分。依据《大连大学教授、副教授职务业务条件复审指标体系》对教师的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进行审核、评议,在《个人业绩展示表》相应栏目填写评议赋分结果,并将复审总赋分予以公示。此外,**(境外)人才岗位复审还将实行代表作外审的形式。
4.按照辽宁省相关文件要求,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组织参评教授、副教授人员答辩。依据复审总赋分,按岗位数的一定比例组织参评教授、副教授人员答辩。答辩包括自述(5分钟)和问答(3分钟)两个环节。答辩以PPT形式进行业绩汇报。业绩包括教学、科研、立德树人三个方面内容。教学自述包括答辩人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所在专业国内外发展情况,我校本专业和省内、国内高校的比较分析情况及竞争优势。答辩不计分,实行通过制。不通过者不能进入投票环节。
5.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召开例会,根据参评人员的复审赋分及答辩情况,投票表决拟聘任人选。
投票时,在同等条件下,坚持优先评选原则:
(1)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
(2)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公共基础课教师;
(3)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
(4)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任现职时间长并且临近法定退休年龄者;
(5)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师德优秀者。
6.网上公示拟聘任人员名单。
7.聘任,兑现相应待遇。其中,机动二类岗位、机动三类岗位的拟聘人选,暂缓聘任。
八、申报材料的有关事宜
1.根据《大连大学高层次人才离职规定(试行)》(校委发〔2020〕74 号)相关规定,在编在岗且曾享受学校安家费的高层次人才,在学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服务期为四年,自晋升之日起计算。
此类人才在参评时须同时提交承诺书,承诺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服务期内不主动提出离职,若服务期未满离职,同意按服务期缺期年限(不足1 年按1 年计算)缴纳资源占用费。承诺书须经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在《个人业绩展示表》论文、著作栏内按参评者本人认为其重要程度依次排列(未正式出版的不要填写)(教授、副教授代表作需在个人业绩展示表备注栏注明)。
3.报送的学术成果及奖励项目必须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成果和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所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程度的相关证明。
4.检索论文须提供检索证明原件,须有检索机构盖章。
5.破格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人员须同时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附在报评材料卷一后面。
6.参加评审人员上报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各单位要认真审核。报送的材料填报要认真细致,因填报失误产生的后果自负。
7.参评人员在任职年限中,因停薪留职、病休、出国(公派除外)、全脱产学习等原因中断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在计算任职年限时应扣除中断时间。
8.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历信息查询(对不属于“学信网”查询范围的学历,申报时要提供学籍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网址:http://www.gapp.gov.cn/govservice/134.shtml)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并打印查询页。
九、其他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认真审核应聘教师的相关材料。
2.各单位和个人在聘任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在聘任过程中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或撤消其所聘任的教师职务,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等资历证书;
(2)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拉拢或贿赂聘任组织机构成员;
(5)诬陷、诋毁其他申报人员、聘任组织机构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4.聘任组织机构成员借聘任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撤消其聘任组织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评聘规则和工作纪律
(1)分聘委会在评议推荐时出席人数不能少于学校规定要求;
(2)未出席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在会前、会后投票;
(3)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各分聘委会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工作中讨论和表决的情况,否则责任自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处分;
(4)评审例会期间,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各分聘委会的评审专家必须保证评审时间,要认真评审,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5)评审对象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时,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专家及工作人员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大连大学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列表
2.大连大学高校教师职务申报条件
3.《辽宁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试行)》
(辽教发〔2011〕13号)
4.《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辽教发
〔2008〕69号)
《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组织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辽委教〔2019〕7号)
6.大连大学教授职务业务条件初审指标体系
7.大连大学副教授职务业务条件初审指标体系
8.大连大学教授、副教授职务业务条件复审指标体系
9.大连大学讲师资格评审标准
10.大连大学辅导员教授资格评审标准
11.大连大学辅导员副教授资格评审标准
12.大连大学辅导员讲师资格评审标准
13.大连大学组织员教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14.大连大学组织员副教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15.大连大学组织员讲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人事处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