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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2021年实验技术系列、高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2021-10-21 09:59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验技术、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队伍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营造充满竞争和活力的管理制度与环境,形成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氛围,保证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创造力和奉献精神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二、参评对象及评审专业

实验技术系列:学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职人员。评审专业详见《大连大学实验技术系列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学校从事教育管理研究的专职人员,以及从事教学、科研、师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干部和主管上述工作的学校领导兼任教育管理研究工作的。其中兼职人员必须是一半以上时间从事教育管理研究工作。评审专业为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科研管理、师资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

三、评审依据及评审标准

(一)实验技术系列

评审依据:《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辽职改办字〔199325 号)(附件2)。

评审标准:大连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附件3)。

(二)高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

评审依据:《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试行)》(辽职改办字〔199319 号)(附件4)。

评审标准:大连大学高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附件5)。

(三)说明

1.本年度评审进一步加强师德方面的要求,申报者均须满足师德条件。严格执行《大连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校委发〔201759号)、《大连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校委发〔201830号)和《大连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校委发〔201948号)文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强化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立德树人的原则,坚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申报人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委、直属党支部)出具《大连大学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鉴定报告》。

2.继续执行职称制度改革关于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前置性必备条件的要求。依据大连市人社局《2021年大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文件要求,取消外语、计算机考试附加分。

3.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任务,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者,不得参评高一级技术资格。参评人员需填写《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并将201911日以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材料交到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审核,经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登记验印手续。

四、职数设置

(一)实验技术系列

设置正高级职数1个,副高级职数1个;中、初级不限定职数;同级转评(已聘任至其他专业技术同级职务)不限定职数。

设置正高级、副高级退休岗职数各1个。

(二)高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

设置副高级职数1个;中、初级不限定职数;同级转评(已聘任至其他专业技术同级职务)不限定职数。

设置正高级、副高级退休岗职数各1个。

(三)说明

1.退休岗申报人员为截至202312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自愿退休年龄的人员。评审通过者,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后在退休前视学校空余职数情况予以聘任。

2.人事代理人员可参加前述正常岗位的评审,也可参照《大连大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校委发〔2020158号)的规定,参加特定人事代理岗位的评审,但两类不可兼报。特定人事代理岗位申报者为在我校工作满15年,表现优秀且有突出业绩的44周岁及以下(截至20211231日)的人事代理人员。特定人事代理岗位副高级职称不限定职数,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合理控制通过率,保证评审质量。评审通过者,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4年后或距退休年龄2年内视学校空余职数情况予以聘任。

3.申报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女性,在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满55周岁自愿退休承诺书,承诺在取得上一级岗位任职资格后,自愿选择55周岁退休。

4.根据省市职称工作要求,高级职称各层级岗位评审(正式提交评委会评审的人数)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80%。若特定人事代理岗位副高级或退休岗副高级的申报人数无法达到上级的评审比例时,则共用职数。

五、同级转评人员申报条件

1.从事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2.符合拟转换系列学历要求。

3.符合拟转换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业务条件及其它要求。

六、评审工作程序

1.发布通知

发布评审通知,布置2021年实验技术系列、高校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2.个人申报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所申报系列、申报岗位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3.所在单位公示、审核、推荐

⑴对参评人员的学历、论文、任职年限、获奖情况和反映业务能力的材料、个人业绩展示表等进行公示。

⑵单位负责人要对申报人员所具备的申报条件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参评材料的每份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⑶认真审核申报人员填写的《个人业绩展示表》上的所有内容,确认真实性后,在“基层单位审核意见”栏注明“经审核情况属实”字样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⑷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德、能、勤、绩)”栏(高级职务的可加附页)对参评人员的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及贡献等写出详实的意见,并写明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经单位审核并予以公示情况(公示期间有无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等,500字以内,并注明“经单位公示,没有异议,同意推荐”,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签字和公章一律无效。

4.学校审核、公示

审核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等条件,在人事处网站公示各系列各级职称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广泛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5.学校评审、公示、聘任

学校组织专家评阅个人申报材料、参考部门推荐意见等,进行综合评议并量化赋分,结合答辩情况(参评高级职称人员须答辩,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按职数进行投票表决。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评审结果进行核验、公示,按相关程序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聘任。

七、其他

1.相关材料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且应与申报人的学科专业及工作岗位相关,应为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材料。非申报专业及相近专业的业绩材料不能作为申报材料。各类成果业绩等申报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该办法发布之日。学历、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1231日(因停薪留职、病休、因私出国、全脱产学习等原因中断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者,在计算任职年限时扣除中断时间)。直接参评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业绩和成果要求是近5年以来取得的。

2.关于参评获奖项目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集体获奖项目要提供获奖项目有关材料,以确认其主持人、主要参加者、参加者的身份。凡未被确认的材料不予受理;辽宁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已由省直部门奖励提升为省政府的奖励。从辽宁省第九届社会科学成果奖(首届政府奖)开始,在晋升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可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同等对待。前八届社会科学成果奖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3.关于参评论文(著作)要求。论文(著作)是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著述(需有国家正式刊号);增刊或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所提供论文(著作)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的。论文应包括期刊、论文查询页、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页、论文内容页复印件,检索论文还包括论文检索证明原件;著作应包括著作查询打印页及申报人员完成字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著作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申报人员完成的部分著作内容(20页以内)复印件。

4.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网站查询论文期刊信息并打印查询页,并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提交查询和检索证明。工程类评审中,对不属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查询范围的论文,需提供该论文期刊发行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申报人员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打印学历查询结果,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打印学位查询结果。

6.申报人员现专业技术资格为同级转评获得的,须提供两个同级资格证。

7.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用于申报。

8.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九页“备注”栏内手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部门)审核人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手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印章。

9.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参评纪律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评审或考试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者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

⑴职业道德不好;

⑵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

⑷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八、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大连大学实验技术系列评审专业目录

2.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

3.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4.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试行)

5.高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附件【附件1:大连大学实验技术系列评审专业目录.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2.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辽职改办字【1993】25号).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大连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4.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试行)(辽职改字【1993】19号).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5:大连大学高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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