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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2023-08-14 17:41  

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要求,我校拟推荐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辽宁省优秀教师。现将推荐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推荐对象及推荐条件

1.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评选范围为我校内设二级机构,包括院(系、所)、处(科)、重点教学科研基地等。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不再参加评选。

2.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我校管理人员。

3.辽宁省优秀教师

我校专任教师,即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省级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等省部级及以上综合荣誉)、全国优秀教师、省优秀教师等原则上不再参加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辽宁省优秀教师评选。

评选推荐条件详见省通知。

二、推荐名额

我校的推荐名额为:“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个, “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辽宁省优秀教师”5名。

各单位至多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1名优秀教师,没有合适的推荐对象可不推荐,坚持宁缺毋滥。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均可在全校范围内择优推荐相关人选。

三、推荐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具体推荐程序为:

1. 内设二级机构、个人申报

申报对象须按照申报荣誉类型,填写相应的表格(从电子邮箱下载,用户名:ln86904199@126.com,密码86904199),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应简明扼要,限制在12页以内)。

2. 单位推荐、公示

申报对象单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集体研究,择优推荐,并在单位进行公示。

对决定推荐的集体或人选,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客观性、真实性审核,并对所填写的表格内容进行审查把关,尤其是先进事迹应见人见事见思想,真正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对决定推荐的集体或人选,分别形成不超过500字的推荐意见,填写在相应表格的“所在单位意见”栏,由党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根据推荐情况,填写《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说明:因正值假期,可进行电子签章。

3. 学校推荐、公示

学校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交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并对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进行公示。

四、 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间

《申报表》应提交word版和PDF版;《汇总表》应提交Excel版和PDF版;必要的证明材料须扫描成一个PDF文件,文件大小在10M以内。材料须按“所在单位+姓名+材料名称”方式命名。

请务必于81712:00前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dldxszk@126.com,逾期不报视为不推荐。学校拟于8月18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联系人:吴秀莹

联系电话:18742095303


 人力资源处

2023814


附件:

《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附件【20230814关于2023年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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