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详见附件及人事处网站政策法规栏)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7]75号)(详见附件及人事处网站政策法规栏)精神,要求建立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加强人员“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把防治“吃空饷”问题纳入学校人员日常管理,通过完善日常考核、严格工资发放,及时堵塞可能产生问题的各种管理漏洞,同时不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吃空饷”问题主要指:
1. 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在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 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 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 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 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 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请各基层单位按照上述“吃空饷”情形的界定,对本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并通知教职工认真学习人社部规[2016]6号、辽人社[2017]75号文件,由教职工本人亲自如实填写《大连大学“吃空饷”问题自查情况登记表》(如有不实,视为对抗组织调查)(详见附件),党政负责人同时签字并加盖公章。党政负责人签字后的《大连大学“吃空饷”问题自查情况登记表》需复印后于本单位公示,公示期7天。
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党政负责人需签订《“吃空饷”问题自查承诺书》(详见附件),把防治“吃空饷”问题纳入本单位人员日常管理,发现有“吃空饷”情形的,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审批后,按规定办理人事、工资、社保等变更手续。
请于11月13日9:00前将《大连大学“吃空饷”问题自查情况登记表》、《“吃空饷”问题自查承诺书》报送人事处人事科,同时将带序号、部门、姓名的《大连大学“吃空饷”问题自查情况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1279056782@qq.com。
监督举报电话:87402183
人事处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