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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试用期考核的通知
2021-11-03 13:31  

各二级单位:

按照学校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外,其他新入职教工均有试用期。初次就业的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均为6个月。

请各二级单位严格按照《大连大学教职工试用期考核规定(试行)》(校发[2018]92号)(附件1)要求,按照每一位教职工试用期满时间,对试用期将满的新入职教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填写《大连大学教职工试用期考核表》(附件2),并将考核表报人事处(师生服务中心1213号窗口)备案。

人事处将进行审核,之后将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人事处


附件【附件1:关于印发《大连大学教职工试用期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2:大连大学教职工试用期考核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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